法大发〔2013〕109号 签发人:朱 勇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于2009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9月24日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
(2009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
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宗旨与原则
(一)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二)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理恰当。
(三)充分、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重点检查、处理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
1.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2.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
3.转引但不予注明。
4.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标准
(一)抄袭、剽窃情节轻微的(不超过论文全文的10%),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1周后答辩或修改论文半年后1年内答辩的处理。
(二)抄袭、剽窃情节较为严重的(占论文全文的10%-20%),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半年后1年内答辩或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处理。
(三)抄袭、剽窃情节严重的(超过论文全文20%),以及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四)以提交不同版本的学位论文文稿等方式,意图规避学术规范审查者,一经发现,一律半年后1年内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学位。
(五)因抄袭、剽窃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1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且内容超过5%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六)因抄袭、剽窃情节严重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学历教育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视其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是否准予毕业的意见,报请学校审定。
(七)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
(九)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机构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工作办法,并解决相关争议和复议事宜。
2.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和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的日常工作。
(二)认定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检查结果及论文原文交送各二级培养单位。
2.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论文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对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进行实质认定,并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认定和处理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
3.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在形成的3日内告知学位申请人,同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二级培养单位的认定、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教学部门的责任
(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其中,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二)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教师,经查证属实,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任合同。
(四)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七条 复议机构及程序
学位申请人如对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中的复议事宜,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学位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