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以及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外国留学生和台港澳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按授权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学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学分制要求对本培养单位毕业生进行审核;教务处对各二级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复审,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是在所申请学位专业范围内,在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并独立撰写的具有创造性的学术成果,应当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其中,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以将研究报告、案例分析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指导的研究生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2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评阅。
(二)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及相关工作方式,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内容包括: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或实际应用价值;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应当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定位、专业学位的职业背景特点和专业学位论文的写作类型,侧重对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评价。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或5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务。讲师及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1人。
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要求及答辩会程序》。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在听取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汇报和答辩提问中,着重考察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理论的应用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关的职业素养。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达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2.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1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以下简称《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十二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环节和要求,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学位时提交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一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当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具体标准为:
(一)选题新颖,观点创新;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充分掌握学术界对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不少于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一。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学位申请人应当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向有关二级培养单位申请论文答辩。导师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审阅论文,若同意所指导的博士生答辩,须写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包括学术评语)。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批准其申请并安排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七条 二级培养单位可以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于论文评阅前进行。预答辩委员会由3至5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预答辩应当公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介绍申请论文的选题意义、主要内容、创新之处及存在的不足;
(二)预答辩小组成员针对申请论文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预答辩小组对申请论文进行评议,针对其不足提出意见。
导师应当参加预答辩小组。导师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对申请论文的书面意见提交预答辩小组。
预答辩小组根据申请论文及预答辩中出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于申请人是否进入评阅、答辩程序,不具有约束力,但申请人和导师应当参考预答辩小组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当由3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2名应当是校外专家。评阅人一般应当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
(二)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评阅人名单由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就以下各项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及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1.论文的选题意义;
2.作者对本研究领域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及所用资料与计算数据的可靠性;
3.作者通过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与专门知识的水平程度;
4.论文的独到之处及有否创造性的科研成果;
5.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语言的逻辑性等。
论文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保障学术自由。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席由本专业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的导师担任;成员一般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者拥有博士生指导经历,必须包括2位校外专家。
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三)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同意,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论文答辩不通过。处理方式有两种:
1.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2.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延期再答辩不通过的,只能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
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延期再答辩应当在半年后、2年内进行。
禁止进入答辩程序不表决;禁止通讯投票。
(四)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必须详实,能够反映出论文及论文答辩的情况,并应当有学术评语及表决结果;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在审核答辩记录无误后签名。
(五)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有关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原论文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填写《修改情况表》。导师应对论文修改情况严格把关,并在《修改情况表》上签字确认。《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提交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由各二级培养单位存入学位授予档案。
第二十条 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和学位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情况,逐一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建议和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意见等,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予以3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以授予下列境内外卓越人士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上造诣高深,曾经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促进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学者;
(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扩大我国在国际影响方面作出特殊贡献且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三)在促进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第六章 救济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二级培养单位增聘1名评阅专家。增聘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学校增聘2名评阅专家。增聘的评阅专家中,有1名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五条 因专家评阅或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当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半年以后、1年以内再次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半年以后、2年以内再次申请。
申请人申请同一学位,只能再申请一次。如再次申请时专家评阅或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申请程序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阅意见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异议申请的,视为放弃异议。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于5日内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阅或者重新组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申请复议的,经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以提出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提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评阅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不授予学位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异议申请1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留学生一般应当使用汉语撰写论文;如培养方案中对论文所用语言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使用其他语言,但应当有不少于1000字的中文摘要。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一旦发现有舞弊作伪或确认学位错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位授予材料的报送与归档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档案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