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3〕110号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3年6月26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
2013年9月24日
中国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学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向本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台、港、澳地区及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执行。凡学校已授予过3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已授予过5届以上毕业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且该学科、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成绩(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专著。
3.具有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学术水平的成果。
第六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以及关于申请人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校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当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5年内通过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后再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5年内未通过学校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否则当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须在学校相关专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 学校聘请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硕士生指导教师、1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须符合以下所有款项):
1.独立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独立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篇以上;或出版由个人独立撰写的学术专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应职级。
第九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职称、职级证明。
(五)准备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且在10万字以上。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以及关于申请人道德品质、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七)2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通过以下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
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由资格审查小组在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学位资格时,综合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后作出认定结论。
(二)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以考试方式进行。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周内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应修课程的听课或考试手续。听课或考试均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相同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要求进行,即同堂上课,使用同一考试时间、试卷和评卷标准。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应当在1年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者,当次申请无效。
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免修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须在1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1.科研要求
(1)申请人须在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论文答辩前以中国政法大学的名义独立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
2.学位论文评阅
(1)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名。所聘请的论文评阅人应当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当根据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修改意见。
3.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博士生指导教师、2名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须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
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指定的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详细记录。
(4)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2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当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通过对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经申请人申请学位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向本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经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